全国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调研报告
摘 要
清洁生产的目标是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对于全国的环境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上海青悦开展了全国省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调研。全国(港澳台除外)的32个地区(省、直辖市、兵团)中,
有68.8%的地区公开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超双有”企业的名单;
有12.5%的地区公开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高耗能”企业的名单;
有53.1%的地区公开了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双超双有);
有3.1%的地区公开了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情况(双超双有);
有9.4%的地区公开了清洁生产审核违规、处罚情况。
(详情请查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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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意义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于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为了促进清洁生产、各级清洁生产负责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并且对于具有一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是一项影响长远的基础性工程,而且列入法律,对于“双超双有”和“高耗能”企业具备强制性,如果能够在各地切实推进,将为我国的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实的基础。为了解此项工作各地的落实情况,上海青悦对省级清洁生产责任部门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网络及电话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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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施行时间:2003年1月1日):
http://zfs.mep.gov.cn/fl/200206/t20020629_84834.shtml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
http://bgt.ndrc.gov.cn/zcfb/201605/t20160519_802233.html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第三十五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 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 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 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环发〔2008〕60号,新的指南正在征求意见):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0910/t20091022_174602.htm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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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工作简述
通常情况下将应当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简称为:“双超双有”、“高耗能”。
双超双有: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
高耗能: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
清洁生产工作主要流程可以参阅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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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内容
上海青悦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为省级环保、发改和经信(工信)部门)进行了调研,此次的调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
1.1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是否公开其行政区域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1.2是否将存在《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的企业都列入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2、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2.1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是否公开双超双有企业已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名单(因为当前“高能耗”企业清洁生产信息公开状况非常差。所以,只对“双超双有”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了横向比较)。
2.2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是否公开双超双有企业未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情况。
2.3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是否公开清洁生产违规、处罚的情况。
借此次调研,了解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信息公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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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方式及说明
网络调研:首先,通过网络查阅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官网,查阅是否已公开相关内容。
电话调研:如果在官网上没有找到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则向相关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进行电话咨询,确认是否已经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电话调研情况可参见附录)
电话调研原则:(1)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查询办公室或者相关科室电话;(2)若没有官网或没有在官网上找到联系电话则拨打12369或114查询;(3)致电相关部门科室不给予确切回复、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拨打未接或在官网上找到相关内容则不再致电。
调研结果为“不确定”:(1)未获得明确回复(在告知相关法律条文,且询问其工作职责内应当主动公开却没有在其官网查询到相关内容的);(2)未明确负责部门的(在联系上环保、发改及工信或经信部门后依然没有明确由谁负责);(3)未联系上相关负责部门的
调研结果为“部分公开”:指公开了部分年份的相关信息
电话调研记录公布在同时发出的多图文的附录中,可以从“危险地图”公众号的历史信息中找到,或者页面底部“阅读原文“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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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结果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分期分批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根据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简称“双超双有”)的企业、及相较于《清洁生产暂行办法》新加入的第八条第(二)款(简称“高耗能”)的企业,应当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然而,《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十四个年头,依然存在有部分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不公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的情况。
尤其是2016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增加的高耗能强审企业,根据规定应当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然而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只有少数地区已经公开,部分地区表示正在开展中或没有公开,大部分地区却依然不知道其辖区内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1.1 根据电话和网络调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中,双超双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为:
已公开:22个地区、占比68.8%;
部分公开:4个地区、占比12.5%;
未公开:4个地区、占比12.5%;
不确定:2个地区、占比6.3%。
(地图补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未公开、港澳台地区未进行调研)
各省信息公开详情可以查阅下表:
1.2 根据电话和网络调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的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中,高耗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开情况为:
已公开:4个地区、占比12.5%;
未公开:9个地区、占比28.1%;
不确定:19个地区、占比59.4%
(地图补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未公开、港澳台地区未进行调研)
各省信息公开详情可以查阅下表: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因为,当前“高能耗”企业清洁生产信息公开状况非常差。所以,只对“双超双有”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了横向比较。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视情况公开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违规,被处罚的企业。然而,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有部分省份的环保部门没有公开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公开了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违规、处罚的情况。
2.1 根据电话和网络调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的省级环保部门中,是否公布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双超双有):
已公开:17个地区、占比53.1%;
部分公开:3个地区、占比9.4%;
未公开:7个地区、占比21.9%;
不确定:5个地区、占比15.6%
(地图补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未公开、港澳台地区未进行调研)
各省信息公开详情可以查阅下表:
2.2 根据电话和网络调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的省级环保部门中,是否公布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情况:
已公开:1个地区、占比3.1%;
未公开:16个地区、占比50.0%;
不确定:15个地区、占比46.9%;
(地图补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未公开、港澳台地区未进行调研)
各省信息公开详情可以查阅下表:
2.3 根据电话和网络调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区的省级环保部门中,是否公布清洁生产审核违规、处罚情况:
已公开:3个地区、占比9.4%;
部分公开:1个地区、占比3.1%
未公开:8个地区、占比25.0%;
不确定:15个地区、占比46.9%;
无处罚情况:5个地区、占比15.6%
(地图补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未公开、港澳台地区未进行调研)
各省信息公开详情可以查阅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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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各个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定期发布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名单,并将办法中规定的“双超双有”和“高耗能”都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中,目前仍然相当多的省份没有公开名单。同时,地方的规范不应与中央部委规范相矛盾,比如广东省将省级政府应该承担的清洁生产工作全部下方给地市级政府,与中央部委的要求明显矛盾。
2、“高耗能”企业的清洁生产名单公布及审核情况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各个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核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中的“高耗能”企业。其次,各个省级清洁生产协调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和监督节能主管部门更加重视这个工作 。
3、企业有无真正按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与验收,没有按要求通过的,是否进行了处罚,应该尽快公开。各个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公布,并且针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奖优罚劣,也方便环保组织等公众监督。
4、信息公开应该尽量采用开放数据的方式。各个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公开信息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开放数据的格式,尽量采取excel和网页的格式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利用,目前很多地方都采用pdf等方式公开,对数据的二次利用和公众的监督造成很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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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截止日期
省份 | 最后调研时间 | 最后调研时间 |
北京 | 2017/4/17 | 发改委:2017/5/2 |
广西 | 2017/4/12 | 工信委:2017-4-12 |
辽宁 | 2017/5/31 | 工信委:2017-5-15 |
云南 | 2017/4/17 | 工信委:2017-5-2 |
江苏 | 2017/4/25 | / |
安徽 | 2017/3/31 | 发改委:2017-5-16 |
河南 | 2017/6/2 | 工信委:2017-5-3 |
黑龙江 | 2017/4/19 | 发改委:2017-4-1 |
山东 | 2017/3/31 | 经信委:2017-5-15 |
山西 | 2017/4/17 | 经信委:2017-5-15 |
福建 | 2017/5/16 | 经信委:2017-5-18 |
上海 | 2017/6/2 | 经信委:2017-5-31 |
西藏 | 2017/5/10 | / |
重庆 | 2017/5/5 | 发改委:2017-5-16 |
广东 | 2017/4/18 | 经信委:2017-5-16 |
河北 | 2017/4/17 | 发改委:2017-5-16 |
宁夏 | 2017/4/12 | 经信委:2017-5-17 |
新疆 | 2017/6/12 | / |
天津 | 2017/3/31 | 工信委:2017-5-27 |
湖北 | 2017/4/17 | 发改委:2017-6-9 |
海南 | 2017/4/25 | / |
浙江 | 2017/4/13 | 经信委:2017-5-16 |
江西 | 2017/4/13 | 工信委:2017/5/11 |
四川 | 2017/4/13 | / |
内蒙古 | 2017/5/31 | 发改委:2017-5-11 |
吉林 | 2017/4/17 | 发改委:2017-5-16 |
湖南 | 2017/5/31 | 发改委:2017-5-16 |
甘肃 | 2017/4/14 | 发改委:2017-5-16 |
贵州 | 2017/4/17 | 经信委:2017-5-17 |
青海 | 2017/4/14 | 经信委:2017-5-11 |
陕西 | 2017/5/23 | 发改委:2017-5-23 |
兵团 | 2017/5/27 | 发改委:2017-5-27 |
电话调研记录请查阅附录(图文2)
图文1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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